**2026年8月12日,而非8月1日。**这是沙特新《版权法》的生效日期。专业评论中反复出现的11天差异并非四舍五入造成,而是源于从王令日期还是《官方公报》刊载日期起算180天。该法在倒数第二条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沙特阿拉伯2026年版权改革取代了已规范王国创意经济23年的法律。但最重要的条款并不在执法章节,而是位于法律中段的第26条。该条允许为“开发人工智能产品和算法”而复制已发表作品,且无须作者许可,也无须支付任何报酬。
这是全球较早在国家版权法中明确、单独规定AI训练例外的案例之一,而且权利人无法选择退出。新法出台之际,由沙特公共投资基金(PIF)持有的AI公司HUMAIN也推出了拥有340亿参数的阿拉伯语基础模型;沙特数据与人工智能管理局称,该模型使用了迄今规模最大的阿拉伯语语料库进行训练。
迄今有关这部法律的多数公开内容都是面向企业律师的客户提示。本文面向受法律影响的人群——摄影师、出版商、软件供应商、流媒体服务商,以及如今获得此前并不具备法定抗辩依据的AI开发者。本文提供法律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面临实际风险的人士应咨询具备沙特执业资质的律师。
沙特阿拉伯2026年《版权法》:8月12日起有哪些变化
| 项目 | 情况 |
|---|---|
| 法律文件 | 第M/169号王令,日期为14/08/1447 AH(2026年2月2日),批准内阁2026年1月27日第560号决议 |
| 公报刊载 | 《乌姆·古拉报》,25/08/1447 AH(2026年2月13日) |
| 生效日期 | 2026年8月12日(第61条:自公报刊载之日起180天) |
| 取代法律 | 《版权法》,第M/41号王令,日期为2/7/1424 AH(2003年8月30日) |
| 监管机构 | 沙特知识产权局(SAIP) |
| 实施条例 | 应在生效前发布;截至2026年7月31日尚未公布 |
| 核心变化 | 第26条第4项——明确规定AI训练例外,无须许可、无须付酬、无退出机制 |
最近核实日期:2026年7月31日。
沙特新《版权法》何时生效?
**2026年8月12日。**有必要展示计算过程,因为二手资料之间的冲突并非偶然,而是系统性存在;生效日期也是本文最重要的事实。
《法律》第61条——最后一项规定——写道:
يعمل بالنظام بعد (مائة وثمانين) يوماً من تاريخ نشره في الجريدة الرسمية
“本法自其在《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施行。” [S1]
因此,起算日是公布日,而非颁布日。这是相隔11天的两个不同日期:
- 第M/169号王令日期为14/08/1447 AH = 2026年2月2日。
- 《乌姆·古拉报》于**25/08/1447 AH = 2026年2月13日(星期五)**刊载该法 [S2]。
从公报日期起算180天。2月13日之后当月还剩15天;3月增加31天(累计46天);4月30天(76天);5月31天(107天);6月30天(137天);7月31天(168天)。第180天落在8月的第12天,因此生效日期为2026年8月12日。
若改从王令日期起算,2月2日之后当月还剩26天;此后按相同方式累计,到7月31日为179天。第180天即2026年8月1日。
两种公开说法恰好相差11天,与王令日和公报刊载日之间的间隔完全一致。A&O Shearman一边将立法日期写为2月13日(公报刊载日),一边给出8月1日,这正体现了计算错误 [S5]。Reed Smith也给出8月1日,并称生效条款为第60条;而公报刊载的阿拉伯语文本显示,第60条规定实施条例的期限,第61条才规定生效日期 [S6]。Baker McKenzie和Gowling WLG给出的日期均为8月12日 [S3][S4]。
8月12日有更充分的文本依据。法律规定以公布为起算点,而公布日期只有一个。沙特类似措辞的实践也指向同一结论:外国人不动产所有权法于2025年7月25日刊载,并于2026年1月22日生效,间隔恰为180天。面临合规期限的读者应将8月1日视为审慎准备日期,将8月12日视为法律上正确的日期,并确保最迟在两者中较早的日期前做好准备。
第26条究竟规定了什么?
第26条并非一项单独规则,而是在同一总则下列出四种允许的使用情形,并一次性排除许可和付酬要求:
يجوز دون إذن المؤلف ودون تعويض، استخدام المصنف في الحالات الآتية
“在下列情形中,可以使用作品,无须作者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 [S1]
四项分别是:
- 私人复制——以任何方式复制作品,仅供个人使用;前提是作品已合法发表,且原件所有权系合法取得。以建筑物形式体现的建筑作品除外。
- 教育和非营利研究——在教学或非商业研究中,按该目的所需范围使用已发表作品或其部分,并注明来源和作者。
- 科学说明——在科学作品中使用绘图、照片、设计图和地图以说明其内容,或在讲座及科学会议中使用;范围以目的所需为限,并注明来源。
- 人工智能——最值得关注的规定:
نسخ المصنف الأصلي لأغراض تطوير منتجات وخوارزميات الذكاء الاصطناعي بشرط أن يكون المصنف قد نشر بصورة مشروعة، وأن يكون الحصول على ملكية النسخة الأصلية بشكل مشروع، وأن يكون النسخ في حدود ما يلبي الغرض
“为开发人工智能产品和算法而复制原作品,但须满足以下条件:作品已合法发表;原件所有权系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复制范围不得超出实现该目的所需。” [S1]
因此,条件有三项:合法发表、合法取得原件所有权和合乎比例。条文没有要求署名——与第二、三项不同,AI条款没有要求注明作者或来源。条文也没有涉及商业性:它没有区分研究训练与商业模型开发,因此从字面上看两者都在适用范围内。
第26条之外还有第四项限制,同样适用于该条。第37条第1项规定,第26至36条的所有例外均须符合国际“三步检验”的第二项和第三项: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得不合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S1]。任何针对AI训练主张的挑战都可能以此为依据;律所摘要列出五项条件,而第26条阿拉伯语文本列出三项,原因也在于此。
新法允许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训练AI吗?
**明确允许——这是该法最重大的影响。**法律并未对AI训练保持沉默。通常而言,多数国家的版权法都对此保持沉默,因此相关问题从加利福尼亚到德里都在诉讼中争论。沙特选择立法,并作出了较为宽松的规定。可将其与最相近的三个制度对照:
| 司法辖区 | 法律文件 | 是否允许商业训练 | 权利人能否退出 | 是否要求署名 |
|---|---|---|---|---|
| 沙特阿拉伯 | 2026年《版权法》第26条第4项 | 按条文表面含义,未排除 | 不能 | 不要求 |
| 欧盟 | 《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4条 | 允许 | 可以——以机器可读方式保留权利 | 不要求 |
| 日本 | 《版权法》第30条之4 | 允许 | 不能 | 不要求 |
| 新加坡 | 2021年《版权法》第244条 | 允许 | 不能 | 不要求 |
没有退出机制是该制度的设计选择。欧盟第4条例外在出版商加入机器可读的权利保留声明后即不再适用,这也是欧洲新闻集团在2024年和2025年投入建设此类基础设施的原因。根据第26条第4项,robots.txt指令或服务条款禁令本身并不能排除该例外,因为适用例外并不以权利人同意为条件。
实际适用的条件是第二项:合法取得。未订阅却抓取订阅档案,不属于合法取得;购买书籍、取得图片库许可或订阅信息流则属于合法取得。沙特的例外并未授权将盗版内容作为输入,而是允许基于合法取得的材料进行训练,无须另行取得许可或付费。
对HUMAIN、ALLaM及沙特模型训练的影响
其商业逻辑并不隐晦。沙特数据与人工智能管理局(SDAIA)下属国家人工智能中心开发的阿拉伯语大型语言模型ALLaM,使用了与16个公共机构共同汇集的语料。SDAIA称,这是现存规模最大的阿拉伯语训练数据集,约有5000亿个词元。HUMAIN于2025年推出了基于ALLaM 34B的HUMAIN Chat [S10]。阿拉伯语模型开发中稀缺的投入并非算力——王国的数据中心扩建已处理这一问题——而是高质量阿拉伯语文本,其中大部分都受版权保护。
第26条第4项将许可谈判转化为一项法定权利:任何人在王国境内使用合法取得的材料训练模型,均可主张该权利。若将其与沙特国家人工智能战略及SDAIA人工智能伦理原则一并考察,王国便形成了一整套条件:提供电力、芯片、数据驻留保障,如今还增加了训练数据安全港。该安排会吸引外国模型开发商,还是仅补贴本土企业,仍是一个开放问题。
也有一项相反信号。2025年9月,在旧法下,SAIP对一名个人处以**9,000 SAR(2,400美元)**罚款,原因是其使用AI工具修改他人照片并重新发布;该案被报道为王国首宗与AI有关的版权处罚 [S9]。该案涉及输出,而非训练。第26条第4项保护的是摄取数据;它没有说明AI系统的输出是否构成侵权,也没有说明此类输出本身是否可以获得保护。
政府能否未经许可使用你的作品?
**可以,但范围狭窄,且总体上没有变化;依据并非第26条。**第26条完全没有政府使用条款。国家使用作品的规定见于其他条文,范围有限:
- 第30条允许公开传播在公共机关公开会议或科学会议上发表的讲座、演讲和研讨会内容。
- 第32条允许公共机关在官方活动中传播或表演已发表作品,也允许教育机构在本机构活动或家庭范围内这样做;明确前提是不得产生直接或间接经济收益 [S1]。
这两项规定都不是征收权,也都不允许复制、改编或发行。它们属于表演和传播例外,2003年法律以及多数符合《伯尔尼公约》的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法律没有赋予部委以“公共利益”为由征用作品的权力,没有政府出版强制许可,也没有补偿机制——因为这里不存在需要补偿的事项。
真正新颖的规定更为低调,也没有成为任何客户提示的主打内容。第37条第2项规定:
يجوز في غير الحالات الواردة في المواد من (السادسة والعشرين) إلى (السادسة والثلاثين) استعمال الغير للمصنف دون إذن المؤلف ودون تعويض إذا كان الاستعمال غير تجاري، ولا يتعارض مع الاستغلال العادي للمصنف، ولا يلحق ضرراً غير مبرر بالمصالح المشروعة لأصحاب الحقوق
“除第26至36条规定的情形外,第三方可以在无须作者许可、无须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作品,但须属于非商业用途,且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得不合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S1]
这是一项开放式例外。条文没有列举具体情形,而是允许任何人——包括公共机构——进行任何非商业使用,只要满足三步检验中的两项条件。多数大陆法系采用封闭式清单,正是为避免这种做法;第37条第2项则将例外范围开放。权利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证明有关使用与作品正常利用相冲突或不合理损害其合法利益的责任由权利人承担。法律没有规定通知义务,也没有使用登记簿,更未设立针对国家机构援引该条的行政申诉程序。
第26条能否通过《伯尔尼公约》三步检验?
这一问题存在争议,关键在于沙特法律未纳入的一项条件。
沙特阿拉伯于2003年12月11日加入《伯尔尼公约》,《巴黎文本》于2004年3月11日对王国生效 [S8]。沙特于2005年12月11日加入WTO,并承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义务。《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形”中复制作品,前提是复制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得不合理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S11]。《TRIPS协定》第13条将这一表述扩展至所有专有权 [S12]。
第37条几乎逐字重述了第二项和第三项条件,却没有纳入第一项——要求例外限于某些特殊情形。争议正集中在这一遗漏上。
**认为其合规的理由:**三步检验约束的是国家,而非立法起草者;没有任何规定要求第一项必须写入法律文本。第26条的AI条款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情形——其目的明确,受两项合法性条件和一项比例性条件约束,且从字面上看比日本第30条之4更窄;七年多来,没有WTO成员对日本该条提出挑战。
**认为其不合规的理由:**WTO专家组在2000年“美国——第110(5)条”争端中认定,“某些特殊情形”要求例外的定量和定性范围均明确且狭窄。允许为商业模型训练而整体复制完整作品,既无退出机制也不要求署名,很难说其定量范围狭窄。第37条第2项的问题更突出:开放式非商业例外按其设计就不属于某一特定情形。
这两项规定都不太可能受到检验。《伯尔尼公约》没有直接执法机制,也没有WTO成员针对任何司法辖区的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提起争端。相关风险主要是声誉风险,而非司法风险——对于过去十年一直将知识产权公信力作为投资论据加以建设的王国而言,这确实有代价,但不是法律后果。
沙特版权保护期限有多长?
**作者终身加50年。**2026年法律第22条保留了2003年法规第19条规定的期限 [S7]——即《伯尔尼公约》的最低标准,比欧盟、英国和美国通行的作者终身加70年少20年。
| 类别 | 保护期限 |
|---|---|
| 个人作者 | 作者终身加50年 |
| 合作作品 | 最后一位在世作者去世后50年 |
| 法人作品、匿名作品及笔名作品 | 首次发表后50年 |
| 视听作品 | 首次放映或完成后50年 |
| 应用艺术作品 | 首次发表后25年 |
| 录音制品制作者 | 50年 |
| 表演者 | 50年 |
| 广播组织 | 首次广播后20年 |
新法对精神权利的保护比旧法更为全面。第7条规定,精神权利具有永久性、不可转让性且不可放弃,涵盖首次发表权、署名或使用笔名的权利、反对以他人名义发表的权利,以及反对损害作者声誉的歪曲行为的权利。作者去世后,相关权利由继承人继承,而非归国家所有;作者也可以基于重大理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停止作品流通 [S5][S6]。
对持有作品组合的人而言,还有两项制度变化值得关注。向SAIP登记仍属自愿——版权在作品创作时即产生——但第42条规定,登记可构成所有权的初步证据,且可被相反证据推翻 [S6]。孤儿作品则归属未成年人财产监护总局,而非处于权利归属不明的状态 [S4]。
在沙特侵犯版权会受到什么处罚?
依据第47条,最高可判处一年监禁,并处最高100万SAR(266,000美元)罚款;三年内再犯,处罚加倍,罚款上限因此达到200万SAR(533,000美元)。与2003年法律相比,最高罚款提高至四倍,最高监禁期限增加一倍。
执法架构的变化比数字变化更大。SAIP检查员可以开展搜查并受理投诉;首席执行官可责令关闭场所,最长七个工作日;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这些复制品的设备必须予以没收和销毁,费用由违法者承担。SAIP可通过行政程序就最高200万SAR的金额达成和解;和解具有约束力且为最终决定,并终结刑事程序,但不影响第三方索赔。刑事案件移交公共检察院 [S4]。
民事救济另行编入法条,力度也明显增强。第51条赋予权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明确将侵权人实现的利润纳入赔偿范围——这是2003年文本没有规定的利润剥夺性救济;此外还可请求扣押、责令停止侵权及披露信息 [S5]。相关诉讼由普通法院审理;我们在沙特阿拉伯商事法院一文中介绍了负责审理多数商业纠纷的司法机构。
2026年法律与2003年《版权法》对比
| 规定 | 2003年法律(M/41) | 2026年法律(M/169) | 实际影响 |
|---|---|---|---|
| AI/文本与数据挖掘 | 未涉及 | 第26条第4项明确规定例外,无须许可、无须付酬 | 基于合法取得的作品训练模型成为法定权利 |
| 例外结构 | 封闭清单(第15条) | 列举清单(第26至36条)加开放式第37条第2项 | 清单之外的非商业使用如今也可主张抗辩 |
| 三步检验 | 文本未规定 | 第37条第1项,仅包含第二和第三项条件 | 现明确规定所有例外均受检验约束 |
| 最高罚款 | 250,000 SAR | 100万SAR,再犯200万SAR | 增至四倍 |
| 最高监禁期限 | 6个月 | 1年 | 增加一倍 |
| 损害赔偿 | 一般原则 | 第51条,包括侵权人利润 | 现可请求剥夺侵权所得 |
| 职务作品 | 未来转让无效 | 雇主拥有其业务范围内创作的作品;概括性未来转让仍无效 | 需审查雇佣合同 |
| 软件许可 | 未涉及 | 第12条许可条款可执行,但须符合公共秩序 | 终端用户许可条款可在王国内执行 |
| 平台责任 | 未涉及 | 第49条通知—下架安全港 | 用户生成内容平台在满足条件时可获得抗辩 |
| 集体管理 | 未涉及 | 第41条允许集体管理组织(CMO) | 开启集体许可渠道 |
| 孤儿作品 | 未涉及 | 归监护主管机构所有 | 明确指定保管方 |
| 无障碍 | 未涉及 | 允许非营利制作无障碍格式的复制件 | 类似《马拉喀什条约》的例外 |
| 登记 | 不具有证据效力 | 第42条设立可被推翻的所有权推定 | 登记首次具有缴费价值 |
| 保护期限 | 作者终身加50年 | 作者终身加50年(不变) | 仍比欧盟/美国短20年 |
出版商、摄影师和供应商在8月12日前应采取哪些措施
准备窗口以天计,而非以月计。建议按以下优先次序采取措施:
- **审查已许可用于沙特的内容。**凡价值依赖于控制机器读取的协议,都应立即审查。第26条第4项不会推翻你已签署的合同,但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它取消了法律提供的默认保护。
- **通过合同强化保护。**限制机器读取的访问控制、订阅条款和许可条件,作为合同义务仍可执行,即使其无法从版权法角度排除该例外。
- **摄影师和图片库:办理登记。**第42条的所有权推定使SAIP登记首次具有证据价值。请注意,应用艺术的保护期为25年,而法律并未界定其与摄影作品之间的边界。
- **软件供应商:重新拟定终端用户许可协议(EULA)。**第12条规定许可条款可执行,但须符合公共秩序。针对备份和逆向工程例外规定不同的司法辖区拟定的条款,应依第33条进行核查。
- **流媒体服务和用户生成内容(UGC)平台:建立通知渠道。**第49条安全港要求建立机制,使权利人能够报告侵权,并在合理期限内下架内容。平台如没有可运行的下架渠道,就无法获得抗辩。
- **雇主:在法律生效前审查合同。**员工在雇主业务领域内创作的作品现归雇主所有;领域之外的作品则不归雇主所有,概括性未来作品转让仍然无效。
- **AI开发者:记录材料来源。**保留购买记录、许可凭证和抓取日志。来源记录不完整的语料库无法证明材料系合法取得。
- **所有相关方:实施条例一经公布便立即查阅。**条例应明确第26条第4项的比例性标准、职务作品范围、表演者精神权利及集体管理组织框架。
这对2030愿景为何重要
版权很少决定转型计划的成败,但这部法律正处于2030愿景两项方向相反的战略押注之间。
第一项是创意经济。王国已大力投入本土内容产业,包括沙特电影业、游戏和电子竞技建设(由Savvy游戏集团推动),以及创意产业投资——这是文化部受命推动的领域。这些领域都依赖权利具有实际价值。自2003年以来未变的作者去世后50年保护期,以及没有退出机制的训练例外,并非成熟权利市场通常会选择的制度设置。
第二项是主权AI。相同条款在此又呈现为产业补贴:弥补阿拉伯语数据缺口的最低成本方法,就是让数据在摄取时免费。对于AI发展受语料规模而非资本限制的国家而言,第26条第4项是一种理性的政策工具。
这部法律并未消除这一张力,而是偏向模型开发者作出取舍,并将后果留待截至2026年7月31日尚未公布的实施条例处理。获得制度支持的并非2030愿景同样承诺要建设的创意产业。关于此类法律工具如何排序,可参阅沙特阿拉伯的立法程序及2030愿景下监管改革的进展。
风险、矛盾与待解问题
**法律文本确定了日期,但市场尚未形成一致看法。**两家国际律所公布8月1日,另两家公布8月12日。在SAIP或专家局公开说明日期之前,部分交易对手仍会按较早日期行事。
**本文使用的阿拉伯语文本来自法律文本汇编网站,而非SAIP自有门户。**上文引述的第26、32、37和61条措辞已与四家独立律所的摘要交叉核对,且与这些摘要一致;《乌姆·古拉报》有关内阁第560号决议的页面确认了决议编号及25/08/1447 AH的刊载日期,但没有重刊条文内容 [S2]。
**二手资料中的条文编号不一致。**Reed Smith将生效条款标为第60条;公报刊载的文本则将生效规定列于第61条,第60条规定实施条例期限。本文引用条文编号时遵循阿拉伯语文本。
**例外的商业适用范围尚未确定。**第26条第4项未写明“非商业”,而第37条第2项写明了这一点;据此对照推断,第26条第4项涵盖商业训练。这只是解读,并非裁决。
**法律没有涉及模型输出。**没有条文说明模型输出若重现受保护表达是否构成侵权,也没有说明AI生成材料能否获得保护。SAIP于2025年9月作出的决定表明,输出端执法已经启动;但该法没有为此建立框架。
**没有退出机制,就没有谈判。**欧盟权利人通过机器可读的权利保留声明回应第4条。沙特没有类似的杠杆,这使许可市场通常形成的机制不复存在——即便第41条允许设立集体管理组织。
接下来关注什么
- 2026年8月12日前——SAIP依据第60条公布实施条例。首先关注第26条第4项对比例性的界定,以及第49条规定的下架时限。
- 2026年8月12日——法律生效。关注SAIP是否发布公告明确生效日期,以彻底结束8月1日与12日之争。
- 2026年第四季度——观察新罚则下的首批执法行动,以及SAIP是否倾向于采用200万SAR行政和解,而非移交刑事程序。
- 2027年——依据第41条成立首个集体管理组织。其管理的作品目录和费率表将显示,尽管存在训练例外,许可市场是否仍会形成。
- 持续关注——WIPO或WTO对AI例外的评论,以及其他海合会国家是否仿效第26条第4项。若在区域内复制,该规则可能成为事实上的海湾标准。
2030愿景相关背景
- 沙特阿拉伯的知识产权保护——涵盖专利、商标及SAIP的机构职责。该页面介绍知识产权总体框架,本文则专门讨论2026年《版权法》和第26条。
- 沙特阿拉伯《个人数据保护法》——规范训练语料中个人数据的平行制度。
- SDAIA与国家数据主管机构——负责ALLaM及王国数据治理架构的机构。
- NDMO数据治理政策——在境内训练场景下与版权规则并行适用的数据分类规则。
- 沙特数据隐私与网络安全合规——适用于AI开发者的平行合规框架。
- 沙特阿拉伯外国投资法——规范外资出版商和平台的框架。
- 外国人不动产所有权法——与第61条180天公式最接近的近期先例。
- 2030愿景概览——知识产权改革所处的计划框架。
来源
- [S1] 沙特阿拉伯王国,《版权法》(نظام حقوق المؤلف),经内阁2026年1月27日第560号决议批准,并由第M/169号王令于14/08/1447 AH颁布——阿拉伯语法律文本,第22、26、30、32、37、47、59、60和61条。https://qanoonsa.com/p/514448/
- [S2] 《乌姆·古拉报》官方公报,《批准版权法草案》(الموافقة على مشروع نظام حقوق المؤلف),内阁第560号决议,刊载于25/08/1447 AH(2026年2月13日)。https://www.uqn.gov.sa/decisions-and-regulations/4000303
- [S3] Baker McKenzie,《沙特阿拉伯:新版权法使沙特知识产权框架现代化》,客户提示,2026年7月。https://www.bakermckenzie.com/en/insight/publications/2026/07/saudi-arabia-new-copyright-law-modernises-ksa-ip-framework
- [S4] Gowling WLG(Bachir Chakra、Muath Alghamdi、Renad Alhumaidi Al-Harbi、Sarah Batarfi),《沙特阿拉伯2026年版权法:主要变化及企业须知》,客户提示,2026年。https://gowlingwlg.com/en/insights-resources/articles/2026/saudi-arabia-copyright-law-2026
- [S5] A&O Shearman,《沙特新版权法:主要变化及影响》,客户提示,2026年。https://www.aoshearman.com/en/insights/saudi-arabias-new-copyright-law-key-changes-and-implications
- [S6] Reed Smith(Jamie Ryder、Alex Mackay),《沙特新版权法——面向未来立法》,客户提示,2026年。https://www.reedsmith.com/our-insights/blogs/viewpoints/102mikv/new-saudi-copyright-law-legislating-for-the-future/
- [S7] WIPO Lex,《沙特阿拉伯版权法》,第M/41号王令,日期为1424 AH拉哲卜月2日(2003年8月30日),经部长会议1439 AH肖瓦尔月19日第536号决议(2018年7月3日)修订——法律记录。https://www.wipo.int/wipolex/en/legislation/details/19412
- [S8] WIPO,《伯尔尼通知第227号——沙特阿拉伯王国加入》(2003年12月11日交存;《巴黎文本》(1971年)于2004年3月11日生效)。https://www.wipo.int/wipolex/en/treaties/notifications/details/treaty_berne_227
- [S9] 《沙特公报》,《因使用AI侵犯版权罚款9,000里亚尔》,新闻报道,2025年9月。https://www.saudigazette.com.sa/article/654940
- [S10] 沙特通讯社,《HUMAIN推出由ALLaM 34B驱动的HUMAIN Chat》,官方声明。https://www.spa.gov.sa/en/N2385004
- [S11] WIPO,《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第9条第2款——条约文本。https://www.wipo.int/wipolex/en/text/283698
- [S12]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13条——限制与例外。https://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27-trips_04_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