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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新采购法将直接采购上限提高至100万里亚尔

沙特2026年政府招标与采购法以更快审批和更大裁量空间,换取对文件留存、付款和本地含量的新控制要求。

Donovan Vanderbilt · · 1 分钟阅读
分析
独立、审慎、数据驱动的深度研判

最后核实日期:2026年9月1日。 沙特阿拉伯新《政府招标与采购法》作出两组方向相反的调整。一方面扩大公共机构快速行动的空间,其中最显著的是将直接采购上限从10万沙特里亚尔(SAR)提高到100万SAR;另一方面增加控制要求,使这种裁量权可供审计。[S1]

提速措施力度不小。中标后的最低等待期从五个工作日降至三个;财政部批准合同的公布期限由15天改为四个工作日,但原文未说明前者是否按工作日计算;机构负责人可授权他人决定的金额上限从1,000万SAR提高至5,000万SAR;开标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合并。[S1]

控制措施同样重要。采用直接采购须说明理由并留存文件。新增第91条规定,在财政部通知后,政府实体若仍未对既有承包商应收款采取必要措施,可能不得再授予新合同。本地含量协调被提前纳入采购规划。变更指令受到明确的百分比限制。研发与创新则有独立的监管路径。

公布的变化原规定2026年法律操作层面的影响
直接采购金额上限10万SAR100万SAR可能不经公开招标的采购金额上限提高十倍
可授权决定的授标/决策金额1,000万SAR5,000万SAR可授权金额提高五倍
财政部合同审批期限15天四个工作日原文未说明15天是否为工作日,两种口径不能直接比较
最低等待期五个工作日三个工作日中标通知与合同签订之间的时间缩短
最终保函豁免门槛10万SAR30万SAR更多小额授标可获得豁免
非供货合同最高延误罚款20%15%法定上限降低
投标有效期90个日历日90个工作日按日历时间计算变长,并非缩短
第84/87条项下的决策委员会至少五名成员至少三名委员会缩小;新增总秘书处

这些并非边缘修订,而是在重新安排沙特采购中的时间、裁量权和问责机制。

直接采购空间扩大十倍,但并非不受约束

第32条将直接采购的估算成本上限从10万SAR提高至100万SAR。该条还允许对研发或创新、由专业执业者提供的工作、软件和电子许可证、网站或专业科学期刊订阅、展览和会议场地,以及政府雇员培训采用直接采购。[S1]

金额门槛最引人注目,因为它最容易量化。一项估值90万SAR、通常超过旧上限的采购,如今可能适用直接采购。新上限是旧上限的十倍。

但法律同时要求政府实体解释并记录采用直接采购的原因,且不得损害竞争和支出效率。因此,审计记录的质量至关重要。完整记录应列明需求、成本估算、供应商搜寻、价格基准、利益冲突核查、考虑过的替代方案,以及公开竞争不适用的理由。

风险在于拆分采购:将一项需求分成多笔小额采购,以保持在上限以下。财政部的对照表并未取消如实估算成本这一更广泛的义务。第23条明确要求估算成本包含全部成本、费用和税款,以及由实施条例确定比例的预备费。[S1]

与有限竞争方式的关系也很能说明问题。旧法允许对估值不超过50万SAR的采购采用该方式。新第30条删除了这一按金额划定的途径,要求机构解释为何公开竞争不适用,同时保留专业执业者等特定情形下的有限竞争。因此,对10万至100万SAR区间,政策并不只是“增加有限招标”,而是在文件要求约束下大幅扩充直接采购能力。

竞争是否减弱,取决于信息公开。若Etimad披露每一笔超过较低报告门槛的直接授标,包括供应商、金额、理由和可比价格,扩大的裁量权便可接受检视。若这些记录只在内部保存,公众看到的将只是上限,而非约束裁量的机制。

付款规则有力度,但范围比“先付款再招标”窄

新增第91条回应了承包商长期担忧:旧有已认证或已处理的款项尚未解决,公共实体却继续授予新工作。条文规定,若已完工或已供货形成承包商应收款,而实体虽经财政部通知仍未采取必要程序,就不得作出新的授标。[S1]

两项例外限制了过宽解读。若未付款归因于财政部程序,或实体已完成必要的请款步骤但缺乏足额拨款,禁令不适用。具体操作机制将由实施条例说明。

因此,这并非自动留置权、即时付款保证,也不是每个供应商阻止任何招标的一般权利。触发条件看来包括未结应收款、实体未履行程序、财政部通知,以及不存在适用例外。权利归属争议、文件不全和拨款不足仍可能是不同问题。

即便如此,激励作用仍然明显。希望继续授予合同的采购部门必须推动旧款项的处理。这把新的支出权限与以往的合同管理相连,而不是将付款视为纯粹的财务部门问题。

要使规则奏效,绩效看板应按实体公布付款时间中位数和第90百分位数、已认证但未付款金额、暂停授标的数量和金额、应收款账龄,以及适用例外的原因。衡量结果的指标不是发出多少警告,而是承包商能否更早收到无争议款项,并在投标报价中计入更少的付款延迟风险。

审批提速不等于所有环节都提速

第57条将财政部批准合同的公布期限由15天改为四个工作日;原文未说明此前的15天是否为工作日。第50条将最低等待期从五个工作日降为三个,但受实施条例规定的例外约束。第43条将开标和评标机构合并为一个委员会。[S1]

这些调整可能减少排队时间。可授权金额从1,000万SAR提高至5,000万SAR,也可能减少上报审批。但有一项公布的变化方向相反:投标有效期由90个日历日变为90个工作日。视假期而定,90个工作日可能跨越约四个月。机构因此有更长的实际时间在报价失效前作决定,或可减少延期请求,但投标人的报价和担保也须更长时间承受风险。

法律还规定,若有效期届满仍未决定授标或延期,须取消招标。若所有投标被撤回或排除,或有效期届满,则可简化程序重新招标。这既防止一项竞争无限期陈旧,也避免完全重做指定的准备环节。

因此,速度须端到端衡量:采购计划批准、发布到截止的天数、评标、等待期、合同签署、采购订单、交付、验收和付款。原文列出的15天未注明是否为工作日,因此不能据此推算总采购周期缩短了多少。

合同变更的边界更加明确

修订后的第67条允许在承包商同意的情况下,新增项目最高达合同或框架采购订单金额的10%。既有项目的数量可增加至多20%,其中超过10%的部分须获承包商同意。新增和既有项目的总增幅不得超过20%。减项限于20%,除非承包商同意更大幅度;非财务条款可经协议修改。[S1]

这区分了常被笼统称为“变更”的三种情形:新增工作范围、增加现有项目的数量,以及缩减合同。合计20%的上限是最重要的控制,因为它限制通过累计修订,将已授标的范围变成实质上不同的采购。

规则本身无法防止范围界定不良。机构仍可能在需求尚不成熟时招标,再通过合法变更用掉预备额度。审计应追问增加了多少金额、原因是什么、价格是否对标、由谁批准,以及修订后的范围若一开始写入招标文件,是否会吸引不同投标人。

法律将相关合同类别的最高延误罚款和持续履约不足罚款从20%降至15%。这可能降低供应商的极端下行风险,而担保和终止权仍是独立保障。除非实际执法数据表明罚款已弱到不足以发挥作用,否则不应把最高罚款下降直接说成问责减弱。

本地含量前移至规划阶段

第12条要求政府实体在提前规划采购时与本地含量和政府采购管理局协调。第13条要求财政部制定政策和指引时与该机构协调。第43条允许本地含量代表以委员会成员的权限参与评标。[S1]

这很重要,因为本地含量若在需求和评标模型中预先设计,通常比商业和技术规格定稿后再附加更有效。它可能影响标包结构、强制采购的国产产品、供应商培育义务、评分及合同关键绩效指标。

第34条将工业本地化及知识转让合同纳入财政部和该机构共同制定的单独规则,同时在其他方面继续适用采购法。第98条同样要求与相关机构合作,为研发与创新制定专门条例。

这些是授权性规定,而非本地化生产已实现的证据。招标文件可以包含本地含量机制,却没有向沙特制造商授标;合同可以承诺知识转让,却未证明能力留在王国境内。季度报告需要披露招标金额、授标金额、经审计的本地含量得分、国产产品采购、罚款和经核实的转让里程碑。

创新获得采购路径,难题留待实施细则解决

法律明确允许研发与创新采用直接采购,并要求另行制定研发与创新条例。这可以解决真实的采购难题:技术结果不确定的工作,并不总能提前写成规格,交由合规报价最低者承接。

未来条例必须界定适用边界,包括何种工作算研发、分阶段拨款与终止关口、知识产权归属、商业化权利、数据与安全、利益冲突管理、失败容忍度,以及成功原型何时必须重新竞争以扩大部署。

缺少这些控制,“创新”可能变成弹性极大的竞争例外。有了控制,沙特机构便可采购探索和试验,而不必假装结果已知。

许多其他条款同样将细节留给条例:统一采购的回应期限、预备费比例、投标有效期延长、等待期例外、付款禁令程序、合同模板例外,以及代表政府采购的公司如何适用该法。法律搭建框架;实施规则决定工作流程。

公布的法规还需要明确的生效衔接

内阁于2026年8月5日批准该法,财政大臣称其为治理、透明度和民营部门改革。[S2] [S3] 财政部随后发布按条款编号列出的对照资料,说明本文审视的修订。

截至本文8月31日的研究截止日,所查阅的财政部网页没有说明生效日期,也没有提供与新法衔接后的实施条例。财政部2026年6月编纂的法律及条例版本早于8月的内阁批准,不应假定它已落实每一项新条款。[S4]

因此,采购实体和供应商需要正式过渡通知,说明哪些竞争程序仍适用旧法、新门槛何时可用、既有框架协议如何处理,以及旧条例中的哪些规定会继续适用直至替代规定出台。新闻稿无法回答这些问题。

另一种判断:更大裁量权也可能带来更好的采购

提高直接采购上限自然会增加竞争风险。但在规模庞大的公共部门,对常规且低于100万SAR的需求每次都完整招标,也会让政府和投标人付出时间成本,因此较高上限可能合乎比例。更快的授权和更少的委员会环节,可以让工作人员集中审视金额更大、风险更高的合同。

改革质量取决于数据和执行,而非每笔采购是否都走最长程序。经市场询价、信息透明的直接授标,可能比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规格限制重重且拖延数月的名义公开招标更物有所值。

反向风险是提速指标压倒其他目标。机构可能庆祝采购周期缩短,同时直接授标占比上升、供应商更集中,或付款依旧缓慢。因此,时间、竞争、价格、交付、本地含量和付款必须一同报告。

什么证据会推翻这一判断

若最终实施条例实质收紧直接采购或改变已公布门槛,本文对照必须修订。若过渡通告确定明确生效日,并明确延续哪些规则,生效衔接的缺口就会关闭。

实施后的数据可检验核心权衡。公开招标平均投标数增加、端到端周期缩短、单一来源授标减少、相对基准的价格下降、付款加快,将表明裁量与控制同步改善。反之,直接采购增加、理由薄弱、供应商集中度上升或欠款持续,将说明速度跑在治理之前。

沙特阿拉伯所做的不只是“采购现代化”。它改变了决策权、金额门槛和合同保障。直接采购上限提高十倍会吸引注意,但对承包商而言,第91条将旧欠款与新授标相连,或许更为重要。只有当这些条款成为可观察的实际交易,才能衡量法律是否成功。

相关2030愿景背景

来源

  1. [S1] 沙特财政部,《伊历1448年〈政府招标与采购法〉主要修订》,逐条对照,2026年8月。https://www.mof.gov.sa/Knowledgecenter/newGovTendandProcLow/Pages/Regulation.aspx
  2. [S2] 沙特财政部,《财政大臣就新版政府招标与采购法获批向领导层致谢》,2026年8月5日。https://mof.gov.sa/mediacenter/news/Pages/News_05082026.aspx
  3. [S3] 沙特通讯社,关于内阁批准新版《政府招标与采购法》的会议报道,2026年8月5日。https://www.spa.gov.sa/en/N2647695
  4. [S4] 沙特财政部,《政府招标与采购法及实施条例》,2026年6月5日编纂版。https://www.mof.gov.sa/Knowledgecenter/newGovTendandProcLow/Documents/GovT2026.pdf